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术工作的领导,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学术专家组成,人数为11人(根据学院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分别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和科技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身体健康;

(二)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

(三)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三年遴选一次。由教学教辅和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荐,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也可由院长直接推荐,但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院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 在任委员职务期间无任何科研成果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其他原因产生缺额时,可予以临时增补。学术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审议、制定我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二)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三)       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四)       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五)       评定、审议、鉴定科学技术成果;

(六)       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七)       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八)       评定、审议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事宜;

(九)       审议、批准成立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       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十一)            评定学院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十二)            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十三)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十四)            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十五)            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十六)            评议和推荐厅级以上相关专家人选;

(十七)            审议有关规范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的规章制度;

(十八)            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一)       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二)       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三)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学院内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院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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