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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 2004-200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2004-200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粤社科奖[2006]04号)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教育系统广东省2004-200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实行限额申报,高职类高校每校限报1项。 请各部门根据《通知》中“评奖范围”的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按时报送科技处。 评奖范围: 1、凡是我省个人或集体在 2、成果必须由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每人限申报一项。 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时限内以同一主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的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4、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研究著作,可作为著作类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5、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并且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6、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一式7份(含原件1份),申报的成果(论文类、调研咨询报告类原件一份、复印件六份,著作类原件两份),调研咨询报告成果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由采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一式6份,连同《广东省2004-2005年度哲学社会优秀成果奖申报一览表》一式1份一并报送,报送时间:2006年11月20日前交到科技处
科 技 处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