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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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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高等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重大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由各高等学校或符合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是:先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通过通讯评审的再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由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部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