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学、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教研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教研项目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及推动女子职业技术教育为目标,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等较高级别科研教研项目的前期积累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委托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对全院科学研究工作、教学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审议。
第五条 学院科技处具体负责全院科研、教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确定科学、教学研究课题指南;
2.负责制定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组织落实国家、中央各部委,省、市及有关部门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立项资助、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成果评奖;
4.管理其他单位委托我院研究和协作研究的项目;
5.组织和指导院级科研教研项目的申报、资助、检查和验收;
6.具体管理科研教研项目的研究经费;
7.负责聘请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有关科研、教研项目进行评议、论证与鉴定;
8.负责全院性的科学、教学研究活动,不定期组织各种相关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我院院级科研、教研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完成的时间均为两年(从项目基金下达之日算起),科研处每两年组织一次院级科研、教研项目的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可通过推出专项研究项目,并进行专门的经费资助。专项研究项目具体要求根据需要另行通知。
第八条 我院院级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的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主持人)必须是我院在岗教职工,其中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的主持人及成员,职称不限,年龄在35岁以下(包括35岁);
2.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申请人能有足够的研究时间,并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
4.申请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5.承担学院科研、教研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通过者,4年内没有申请新项目的资格;
6.项目研究期限内离岗时间超过1年的教职工不能申报学院科研教研基金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对选定的课题应精心设计、论证、实事求是地制定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评议审查并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并对申请人的水平和素质进行审查,保证申报项目的质量。
第四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书由科技处统一受理并初审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提交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已经在其他部门立项;
3.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所提出的研究课题不符合有关计划的资助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处根据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制定年度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处将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后,公布立项项目名单并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四条 科技处和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意见负责保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1.符合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相应课题指南的要求;
2.课题内容充实、真实可靠,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计划与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应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能力,必须是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
4.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5.预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6.学院资助项目实行择优支持的原则。作为院级重点项目择优资助集体项目和女校特色项目,体现科研、教研促进教学、服务教学的精神。
第十六条 本基金项目一经批准,科技处将给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下达《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需根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一式2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技处审核盖章后,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一经签署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不得无故退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研究工作,需更换或退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生效,否则,中止资助并取消项目负责人4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设立科研教研基金20万元,用于科研教研项目的资助、评审和验收。每次计划资助重点项目5—10项,每项资助5000元;一般项目10-15项,每项资助3000元;青年项目10—15项,每项资助2000元。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3次下达。第1次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第2次在中期检查通过后下达,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20%;第3次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下达,额度为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20%为预留保证金,10%为项目劳务费)。
第二十条 本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的费用;
2.购置文具费用;
3.国内调研差旅费;
4.计算机机时费和消耗品使用费;
5.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6.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7.成果打印、复印费用;
8.以本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9.10%的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立项的科研教研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本部门的工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除原立项单位资助的外,学院设立专门资金予以配套资助,配套数额如下:
(一)纵向项目配套数额
1.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纵向拨款的国家级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数额不超过5万元的,按到款经费数额的100%进行配套,超过者配套数额上限为5万元。
2.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纵向拨款的省部级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数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到款经费数额的100%进行配套,超过者配套数额上限为3万元。
3.地厅级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纵向拨款的市厅级项目,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数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到款经费数额的60%进行配套,超过者配套数额上限为2万元。
4.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我院教工为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自筹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
5.在地厅级政府部门立项,且我院教工为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自筹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最高0.5万元的资助。
6.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的在国家级学会立项、我院教工为项目负责人的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给予最高0.8万元的资助;在省级学会立项、我院教工为项目负责人的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给予最高0.5万元的资助;其他各类学会立项、我院教工为项目负责人的自筹经费的科研教研项目,学院给予最高0.3万元的资助。
资助经费的下达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均按院级项目的原则执行。
(二)横向项目资助金额
横向拨款的科研、教研项目,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学院按实际到款经费数额的20%进行配套,学院配套数额上限为1万元。
注:本条款中资助的科研教研项目,到款经费以实际汇到学院财务处账户数额为准。学院项目除立项资助外,学院不再额外配套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配套经费的下达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均按院级项目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科技处统一布置。项目负责人填报《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后,由科技处统一受理。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院级科研、教研基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项目负责人。在不违背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请科技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的项目,科技处有权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第二十八条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科技处和财务部门追回,作为科研经费留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须填写《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延迟结项报告书》,将延迟的缘由上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提交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予以延迟,延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受资助项目如果提前完成,可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项目提前结项申请书》,并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批准后,按项目正常结项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科技处。
第三十二条 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成果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含普通本科院校出版社);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结项成果要求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凡是应用性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必须由专家组对其可应用性成果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科技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完成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者方能通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通报全院,并向项目负责人发《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项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未被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1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请本院科研教研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本院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文件等)在出版、发表时必须标注"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教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和批准的项目号,否则,将不予结项。
第三十七条 凡是用学院科研教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的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八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享有科学、教学研究基金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院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4日起实施。
科 技 处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